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科学基金须知及管理条例
为加强实验室专项基金的管理,参照“中国科学院重点研究实验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一、资助范围:
1. 资助符合实验室研究方向的课题的设立;
2. 资助客座人员来本实验室访问研究。
二、申请与审批办法:
1. 凡欲开设获实验室科学基金支持的课题或自带经费的课题者填写课题申请表。
2. 凡欲来本实验室进行访问研究者填写访问学者申请表。
3. 每项申请须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意见批准后执行。
三、 基金课题管理与经费使用办法:
1. 批准的课题经费按年度拨给。
基金的开支仅限于:
(1) 与本课题直接有关的科研费用(包括小型仪器设备、购置、加工费、实验材料费、测试费等)。
(2) 与本课题有关之学术活动费用。
(3) 客座人员旅差费、生活补贴及必要时的住宿费。
(4) 管理费
3. 课题的科学基金一般仅在长春应化所内使用,对确实无法解决的少量小型仪器设备与测试项目可外购、外加工与外测试,所购和加工的小型仪器设备归实验室所有。
4. 实行课题申请人负责制,负责制定年度计划,组织计划的实施,编写年度工作报告,按时提交论文和成果报告,课题终止时做好财务结算,器材清理和科技资料归档工作。
5. 实验室主任对因各种原因引起的计划完成不好或无法继续进行的课题可减少或终止资助。
6. 实验室基金课题研究成果归实验室所有,在有客座人员参加工作时,客座人员所在单位为成果共有单位。署名顺序为:实验室、客座人员所在单位。在客座人员自带经费与课题的情况下,单位署名顺序相反。
7. 课题终止时结余的经费由实验室主任酌情处理,凡属客座人员自带经费的课题,结余经费退回原单位。
四、客座人员
1. 非本实验室人员可通过承担或参与申请课题、申请自带经费、课题或申请来实验室作访问研究等途径作为客座人员来实验室工作,申请须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
2. 凡按计划在实验室内从事研究1个月以上的非本实验室固定成员,在实验室工作时属客座人员、拟在实验室工作半年以上的外单位人员应转来临时关系。
3. 在实验室工作的研究人员(包括固定、客座)均可作为实验室的成员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与合作研究。
4. 访问学者在本实验室工作期间应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访问结束时须交总结报告,实验室将给予工作鉴定并送交原单位。
5. 客座人员的支持费可包括旅差费、生活补贴,必要的住宿费,长期客座人员探亲路费。按实验室的规定标准、经室主任签字后予以报销或发给。
6. 参加科学基金资助课题研究工作的外单位人员按计划来实验室进行短期工作或工作讨论者属来访合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经室主任批准,可部分或全部资助旅差费与住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