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管理

实验室环境保护的规定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20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科研生产的顺利进行,都应把环境保护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条  加强科研管理,实行文明生产。对在科研生产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和粉尘、噪声、振动、有害气味等因素都要进行综合利用,化害为利,将有害因素消除在科研生产过程中,使其少产生或不产生。对尚不能完全消除的部分,也应采取积极的防治措施,严格操作规程,加强设备维修,防止跑、冒、滴、漏,使其排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一时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限期治理。

第三条  严禁乱堆、乱放、乱倒、乱埋、乱烧有毒物质。需要处理有毒物品时,必须事先与所办公室联系,共同商定处理方案。

第四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工作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保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进行设计。其中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程工作同设计、同施工、同投产,各项有害物质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五条  新开的科研课题,在实验前必须充分考虑对环境保护问题,制定环保措施,不得马虎行事,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及人员中毒事件。

第六条  一切排烟装置,都要采取有效的消烟除尘措施。有害气体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七条  对保护环境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奖励。对于违反国家和所环保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将根据危害程度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