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管理

实验室工作条例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20

一、总则

   生态材料重点实验室是在高分子工程实验室基础上,结合从事相关研究人员而成立,依托于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

   实验室的经费主要依靠承担国家科研项目,参加国内外合作研究、承接委托研究和中国科学院开放研究实验室专项基金等,力争多渠道支持。

二、实验室的组织与管理

1. 实验室接受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的行政领导与业务监督、指导,并在所提供的行政后勤服务的条件下开展工作。

2.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室主任全面组织、领导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人员聘任、财务开支及行政管理等工作。

3. 设立实验室科学基金,用以资助实验室基金课题与客座人员来室工作,国内外科学工作者都可以在实验室发布的“课题指南”范围内申请实验室基金课题,经批准后来实验室进行科学研究;也可受聘参加合作研究或自带课题与经费及配套设备来本实验室工作。

4. 凡在实验室从事研究的人员(包括客座人员)均可作为实验室成员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与合作交流。

5. 由客座人员取得或参与取得的研究成果归实验室和客座人员所在单位共享,论文发表或成果鉴定时同时注明实验室与客座人员所在单位。

三、学术委员会

1. 实验室设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长春应化所推荐,报院批准后,由所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委员选举产生,院长聘任,长春应化所的学术委员总数不超过半数,每届学术委员任期三年。

2.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评审机构,主要职责是:掌握研究方向,审定科学基金的“课题指南”,审批实验室的基金课题,组织成果评价,讨论和审议实验室科学基金的经费计划和重大学术活动。